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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香港社會進步與發展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如何正確處理二者的關係,是一個關係中央對香港行使主權,保證特區高度自治權,實現香港良好管治的重要問題。本書針對中央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將二者作為一個系統、完整的體系加以研究。從歷史的角度出發,在澄清主權和治權、中央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概念的基礎上,選取香港法院處理的具體案例進行分析,從而明確中央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權力界限。
- 序
-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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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主權與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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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權是現代國家的本質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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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是一個權力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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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行使權力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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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權與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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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香港從來不是一個政治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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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從來不是一個政治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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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鴉片戰爭後,英國對香港行使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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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和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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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央對香港行使管治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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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對香港行使管治權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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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主權密切相關的重大權力由中央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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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授權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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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香港高度自治權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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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對授予香港特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享有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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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可擴大或變更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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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享有基本法未明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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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防止高度自治權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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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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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菲傭居港權」案由來及香港高等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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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法的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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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難條款」與基本法相關規定不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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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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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國政府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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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普通法中的官方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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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華天輪案涉及官方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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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方豁免權不同於主權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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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歸之前,英國政府在香港享有官方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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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歸後中國政府機構在香港享有官方豁免權的法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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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判定可享有官方豁免權的機構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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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華天輪案判決的深遠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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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待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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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香港法院對涉及國家行為的案件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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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終審法院藉剛果(金)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解釋基本法相關條文,以明確香港法院對涉及國家豁免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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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豁免行為和決定國家豁免規則的行為屬基本法第19(3)條中的國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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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特區法院不能藉香港原有法律中有關國家豁免的規則或判例行使對涉及國家豁免行為的案件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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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逐步明確香港法院行使權力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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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香港法院無權自行創設權力——香港法院的違反基本法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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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法院的違反基本法審查權的法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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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法院行使違反基本法審查權的法律依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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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動香港特區法院自設違反基本法審查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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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港法院自設違反基本法審查權對基本法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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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香港特別行政區違反基本法審查權的制度選擇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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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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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審權是國家司法主權的必要構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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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港英時期香港的終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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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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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權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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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確認識和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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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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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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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剛果(金)」案(FACV 5,6&7/2010)2011 年9 月8 日判決書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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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菲傭居港權」案(HCAL124/2010)判決書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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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庭「菲傭居港權」案(CACV204/2011)判決書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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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菲傭居港權」案(FACV 19/2012)判決書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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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記
- 出版地 : 香港
- 語言 :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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