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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所輯錄的,就是一般社會中常見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的20則法院判例。這已經不是文字的紀錄,而是血淋淋、活生生的痛苦刀劍相殺了!熟悉法律可以捍衛保護居住的權利與安全,是筆者30餘年來從事不動產相關法規教學及23年不動產證照教學中,一直要傳達給每一位同學的理念。法律就是生活,法律就是人生!法條就是護身,不僅可以自救,還可以幫助許多身邊的朋友!而法條就是金條,法條也是商機,熟諳法條,可以保護自己減少損失,更可能為自己創造財富。
希望這本書所提供的豐富法律案例,能夠提升你的專業,也豐富你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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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悉法律才能捍衛保護居住的權利與安全
- 1.如何判斷公寓大廈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效力?
- 2.請求返還大廈共有空地,應向誰請求?
- 3.一樓住戶在騎樓專有部分土地上設置鐵柱,是否應該拆除,將土地返還其他共有人?
- 4.土地共有人與建商簽定合建契約,應注意事項
- 5.賣屋時隱瞞屋前空地非約定專用事實,應否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 6.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
- 7.公寓大廈專有使用權的認定
- 8.管理委員會會議是否有權修改社區裝潢管理辦法?
- 9.住戶規約可否規定管理委員的選任條件?
- 10.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副主任委員,是否應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連選得連任一次之強制規定之拘束?
- 11.已經繳交補償金和管理費,是否可以合法占有使用公寓大廈分區所有權人之共有空間?
- 12.一個分區所有權人同時擁有數個大樓樓層所有權時,可以推選數人為管理委員嗎?
- 13.公寓大廈與保全公司和清潔公司之間的委任契約以及給付酬勞的糾紛
- 14.購買房子時已經占用法定空地共用部分的地上物,其所有權人為何?管委會應向何人要求拆除還地?
- 15.管理委員會可否據社區規約,或非法定或約定之同時履行抗辯事由,拒絕物管契約上所應履行的支付義務?
- 16.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不足法定出席權數故所做成之決議,效力如何?可否事後追認?
- 17.公寓大廈約定專用部份,可否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社區規約的方式,開放給其他住戶使用?
- 18.建商點交延遲以及公共設施未盡完善之處,住戶應如何救濟!
- 19.建商點交公共設施有鋼筋外露等瑕疵,住戶應如何提出救濟?
- 20.公寓大廈不得飼養寵物的規定
- 出版地 : 臺灣
- 語言 :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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